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26940-2011 牡蛎干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牡蛎干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贮存和运输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养殖或野生牡蛎(Ostrea
spp.)为原料,经取肉、漂洗、加盐蒸煮(或未经蒸煮)、干燥、

分选等工序制成的干牡蛎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 2733 鲜、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

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GB/T 5009.37—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
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

SC/T 3009—199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

SC/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

SC/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

SC/T 3032 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
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3 要求

3.1 原料

应使用未受污染或经净化处理的鲜活牡蛎,应符合 GB 2733 中的规定。

3.2 生产用水

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。

3.3 生产加工条件

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 SC/T 3009—1999 第一篇中规定。

3.4 规格

产品规格见表1,同一规格的牡蛎干,应大小均匀一致。

1 产品规格 单位为粒每千克

规格

指标

≤180

181~350

≥351

3.5 感官要求

感官要求见表2。

GB/T 26940—2011

表 2 感官要求

项 目

一级品

二级品

三级品

组织及形态

体形饱满完整,匀称,肉体洁净,

无损伤

体形基本完整,肉体洁净,允许

略有损伤

体形不完整,残缺,但肉

体干净

气味

鲜香味浓

具鲜香味,无异味

无异味

手感

正体表面光滑,油脂感较重

正体表面光滑,有油脂感

正体表面粗糙,无油脂感

色泽

肉体呈灰白色、金黄色、棕褐色,轮廓边缘具黑色条纹

其他

无肉眼可见杂质(贝壳碎片、泥沙、藻类物质);无虫害;无霉斑

3.6 理化指标

理化指标要求见表3。

表 3 理化指标

理 化 项 目

理 化 指 标

水分/% ≤

30.0

盐分/% ≤

6.0

挥发性盐基氮/(mg/100 g) ≤

15.0

酸价(以脂肪计)(KOH)/(mg/g) ≤

130

过氧化值(以脂肪计)/(g/100 g) ≤

0.6

3.7 安全指标

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0144 和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。

3.8 净 含 量

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中规定要求。

4 试验方法

4.1 产品规格的检验

4.1.1 将大小均匀的产品放入台秤,称量不少于500g ( 称 准 至 1 g);
然后计数产品的粒数并进行计算,

计算方法按式(1)进行:

式 中 :

style="width:1.89335in;height:0.50666in" />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(1)

A—— 每千克产品的数量,单位为粒每千克(粒/kg);

x— 所称产品的数量,单位为粒;

m 所称产品的质量,单位为克(g)。

4.1.2 结论判定:根据称量计算值按四舍五入进行取整判定规格等级。

4.2 感官检验

将样品平摊于白瓷盘内,于光线充足、无异味的环境中按表2要求进行逐项检验。虫害检验:使用

10倍放大镜于灯光充足处进行观查检验。

4.3 理化指标

4.3.1 水分的检验

水分的检验按 GB 5009.3 中规定执行。

GB/T 26940—2011

4.3.2 盐分的检验

盐分的检验按 SC/T 3011 中规定执行。

4.3.3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

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 SC/T 3032 中规定执行。

4.3.4 酸价测定

酸价测定按 GB/T 5009.37—2003 中4. 1规定执行。

4.3.5 过氧化值测定

过氧化值测定按GB/T 5009.37—2003 中4.2规定执行。

4.4 卫生指标的检验

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 10144 的规定执行。

4.5 净含量偏差的检验

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 中规定执行。

5 检验规则

5.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

5.1.1 组批规则

以同一海域或同一养殖场的原料,在同一加工条件下,以同一天或同一班组加工的产品组成批,按

批抽样;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。

5.1.2 抽样方法

抽样方法按 SC/T 3016 中规定执行。

5.2 检验分类

5.2.1 出厂检验

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,检验项目:产品规格、感官要

求、理化指标和净含量。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,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。

5.2.2 型式检验
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。

a) 长期停产,恢复生产时;

b)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时;

c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;

d)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e) 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。

5.3 判定规则

5.3.1
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中要求,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。

5.3.2
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,按复检结果判
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。

5.3.3
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,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。

5.3.4
检验结果中,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,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,不
得复检。

6 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6.1 标签

销售包装的标 签应符合 GB7718
的规定。内容包括;品名、规格、净含量、质量等级、产品标准代

GB/T 26940—2011

号、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、地址、加工日期、批号、保质期、贮藏条件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。

6.2 包装

6.2.1 内包装材料要求

内包装材料要求如下:

a)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;

b) 包装材料应向国家主管机构许可的食品包装材料企业购进。

6.2.2 运输包装要求

运输包装宜采用防挤压箱体,内衬食品用塑料袋。

6.2.3 销售包装要求

销售包装宜采用食品用塑料袋、纸盒等包装。包装应牢固、严密,包装材料卫生、清洁。

6.3 运输

运输工具应清洁、卫生、防雨,运输中应防止受潮、日晒、虫害、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,装卸时

应防止机械损伤。

6.4 贮存

本品长期贮藏时,宜低于4℃下贮存;防止受潮、日晒、虫害、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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